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通知(20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通知
(海政发〔2009〕57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海政发〔2003〕15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创建本区良好人口环境,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决执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配备工作能力出色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
  第五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核心机构。负责根据市级规划并按照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委。具体负责本区的计划生育及相关人口工作,并负责对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