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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


  四、中介机构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与集体存档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对存档人员实行双向管理。如果存档人员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介机构应主动协助有关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存档单位和当事人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中介机构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存档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并提供避孕药具。

  六、中介机构在为存档人员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等有关计划生育手续时,须查阅当事人档案,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发出调查函,以核实婚育情况。

  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对中介机构办理的各项计划生育手续要认真进行核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加强对存档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及信息。

  八、中介机构对存档人员办理的计划生育手续,应随时记录在本人档案中,以便存查。对违法生育存档人员应如实出具其工作单位和政治面貌等情况证明,并将《违法生育信息通报单》(见附件)及时存入档案,单位委托存档的须告知单位。

  九、关于存档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单位负责发放;个人委托存档者,依规定由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十、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海政发〔2001〕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违法生育信息通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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