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海政发〔2009〕6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现对《
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海政发〔2001〕122号)进行修订。经区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海淀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009年12月1日修订)
一、为规范在我区中介机构存档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依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关于转发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9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海淀区域内的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
三、凡到中介机构办理存档手续的育龄人员,须提交原单位(含毕业院校)人事(劳资、政工、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婚育情况证明。如果原单位无人事(劳资、政工、计生)部门的,须持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盖章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