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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供销社联合社、市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财政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资安全保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废止

杭州市供销社联合社、市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财政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供业发〔2009〕21号、杭财农〔2009〕891号)


各区、县(市)供销社,财政局:
  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高农资组织“利农、便农、惠农”的服务功能,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社等部门关于杭州市鼓励农业生产资料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6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杭州市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财政扶持管理办法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
  2、企业经营农资商品大类齐全,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在当地或到外地积极发展农资现代流通网络,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当地政府政策扶持,农民反响较好。
  3、企业建立具有辐射功能的农资配送中心,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提升改造的。
  二、项目建设要求
  1、有农资连锁配送中心,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含仓库和展示中心)。
  2、实行“统一品牌标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台账制度、统一服务规范”。
  3、在农村镇(乡)发展农资连锁超市和农资便利店80家以上;并能定期培训网点经营者,提供信息,做好辅导,促进其规范诚信经营。
  4、对农资超市和农资便利店实行商品配送,商品配送比率在80%以上,其中化肥、农药、种子的配送率为100%。
  5、实行农资商品质量准入追溯制度,建立农资商品质量安全承诺制。
  6、有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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