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顺应急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各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及专项应急管理机构之间互通互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新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初要专门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区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综合或专项工作会议。各管委会也要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安排部署本辖区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健全突发事件指挥协调、监测预报、应急联动、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以及社会动员等机制。要严格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0〕12号)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应急办公室报告。要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四)搞好应急法制宣传。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
《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将
《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有关部门要对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措施。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主线,积极推进应急资源体系建设
应急资源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精心谋划,认真组织。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公安民警(特警)、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形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居(村)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做好应急队伍组建工作。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逐步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的长效机制。要分级、分类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立各级各类专业人才库,发挥专家队伍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