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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13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5号令),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准确、全面掌握我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情况,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处罚的统计及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处罚统计备案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统计的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行为、种类和幅度等处罚情况。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行按季度统计制度。
  各管委会、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的《行政处罚统计表》(附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各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计管委会各管理机构和所辖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情况,并按时汇总上报。

  第六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统计本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并按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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