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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办法等五项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在听证时达成和解协议;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员;
  (二)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五)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七)各方当事人质证;
  (八)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对其他听证参加人发问;
  (九)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员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听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参加听证的;
  (三)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二)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会场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经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
  (三)申请人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听证时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申请人在听证时撤回听证申请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记录人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应当归入行政复议案件卷宗。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不得要求再举行听证。
  对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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