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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桂政办发〔2008〕1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查办件,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 市长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5. 政府系统负责承办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的督查。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件除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未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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