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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9〕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钦州市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卫疾控发〔2009〕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社〔2009〕124号)精神,为确保完成中央和自治区下达我市2009年农村改厕项目,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卫生环境,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执行2009年中央和自治区下达我市农村改厕27500座。通过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到2010年底,要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任务27500座(其中灵山县12000座、浦北县4500座、钦南区4000座、钦北区7000座),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到2011年底,全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要达到63%。

  二、项目资金

  中央补助每座厕所400元,自治区配套每座厕所200元,并每座安排20元专项工作经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9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39号):“地方各级财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要求,筹措安排相关教育培训、技术指导、督促检查等项目监管工作经费。禁止改厕项目与国债沼气项目重叠,套用补助资金。要严格项目资金的监管和使用,项目财会必须实行“三专”(改厕项目建设资金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补助资金通过粮食直补惠农卡或农民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帐户直接发放到改厕农户。必须经过村委张榜公示补助农户名单和补助资金数额,项目县区爱卫办凭公示照片和核查情况拨付补助资金,保障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改厕农户手中。农户必须实名签领补助资金,不得代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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