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香蕉销售大户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钦政办〔2009〕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关单位:
为解决当前我市香蕉丰收,但销售困难的问题,努力确保蕉农减少损失,实现增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盯住大户、面上发动,奖励大户、扩大外销”的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香蕉销售大户给予奖励和差旅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香蕉销售大户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收购本地生产的香蕉鲜果销售到市外前10名的销售大户。
(二)奖励时限。
2009年11月23日至12月31日。
(三)评选办法。
1.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于2010年1月5日前,将本县区销售大户名单(附上销售商身份证、香蕉运输专用证复印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农业局。由市财政局、农业局从各县区上报名单中,依据销售业绩初选出前10名销售大户,并提出一、二、三等奖人选。
2. 奖励名额及金额:一等奖设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设4名,各奖励3万元;三等奖设5名,各奖励2万元。在获奖销售大户中,对销售量达到一万吨以上的大户给予重奖10万元,名额不受限制。
3. 将拟奖人选报市今冬明春农产品应急销售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四)奖励资金渠道。
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