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钦政办〔201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服务和管理范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工作协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二、加强培训,深入宣传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开展全员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要突出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切实保障广大育龄群众的知情参与权和监督权,营造学习宣传《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健全机制
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发改部门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参与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要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有关信息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时,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居民自治章程,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督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建规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要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要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