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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市本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核定标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建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区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市建规、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市物价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进行调查分析,确保国债转贷资金、银行贷款本息按计划偿还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单位在保本微利状态下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否则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对应缴而不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规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建规委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抽测检查,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满负荷运行造成污水不能及时处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建规委、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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