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意见
(钦政发〔2009〕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科学化、高效化,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意见》(桂政发〔2009〕60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重要性
我市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洪涝、干旱、海洋风暴潮、雷电、雷雨大风、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及农林有害生物灾害等。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自然灾害处于频发期,发生的规律性在弱化、不确定性在增加、衍生次生灾害突发性和危害性在增强,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越来越严重。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提高灾害处置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是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我市在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已初步建立了包括自然灾害在内的四大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但是,当前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预警机制不够健全、灾情处置不够科学,与日益严峻复杂的自然灾害形势不相适应。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各县区、各部门必须将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作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预警,规范应急处置,提高应急能力,科学有效做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机制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