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制订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发改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支持。
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工作内容和检查标准。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制订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将家庭病床及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并列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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