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钦政发〔2009〕53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加强部门间协调,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职责的要求行使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善于在工作中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坚持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决定和交办的重要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落实,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要想大事、抓大事,重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去解决问题。凡是应由部门独立办理或部门之间能够协商办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
三、部门间要加强协商配合。在制定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事项时,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积极协商解决。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凡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和事项,不得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