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全面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针对性
(一)提高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96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即: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同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
(二)不断扩大保障范围。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三)适当提高补差标准。2009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5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45元,从2009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50元。
二、进一步理顺筹资机制,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调整城市低保资金负担比例。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保障统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用于城市低保的补助资金不再区分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保障对象和当地的保障对象分别安排。所需城市低保资金的筹措,以自治区确定的当年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标准,自治区分别与市、县按照8:2的比例分担,即:对市部分,自治区承担80%,市承担20%;对县部分,自治区承担80%,县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