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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和《钦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钦办发〔2008〕85号)精神,为更好地引进优秀人才,优化市直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用人单位严格考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在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下,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一)具有国家正式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管理岗位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选调任命为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在技术岗位上,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

  (四)在工人岗位上,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五)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别特殊岗位急需的管理人员,且年龄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

  二、对于急需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原则上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三、办理引进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引进人才的函、会议纪要、考核材料;

  (二)岗位说明书(2份)、编制使用审批表(2份);

  (三)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人事档案。

  四、凡在本市(含县区)事业单位中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在册且已辞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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