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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

  下列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一)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或者其他推荐人选等议题;
  (二)关于预算调整等议题;
  (三)会长会议认为需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公开宣布。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及律师代表,并在协会网站和会刊上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公布。
  会议纪要在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审议协会的有关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五)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六)理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请假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应当在理事会纪要中记载,并在每年度的理事会工作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本人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二)理事丧失代表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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