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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工商管理局、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48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摸清掌握全省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决定从2011年11月5日到12月20日,用一个半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劳务派遣用工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政府监督管理、企业依法用工、行业规范自律的原则,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我省劳务派遣机构户数、分布、经营状况以及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依法取缔注册资本少于50万元和用人单位自设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纠正部分用工单位存在的虚假派遣、变相自我派遣、违法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等行为,有效遏制劳务派遣领域的违法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劳务派遣市场新秩序。
  二、实施范围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清理,对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其中,注册地在省工商局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省属、中央在川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牵头组织进行检查清理。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摸清劳务派遣机构底数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
  凡是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项目的机构均属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清理范围。各地要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劳务派遣机构户数、分布、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比例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等底数。
  (二)对不具备法定资质、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或违规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依法清理。
  《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各地应按照该项规定,对清理中发现的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应责令其停止劳务派遣业务;已登记但注册资本少于50万元等情况的劳务派遣机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进行注销。
  《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各地应按照该项规定,对清理中发现的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出资设立、控股设立或挂靠设立等方式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销。
  同时,上述不具备法定资质、违规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停止劳务派遣业务或被注销后,其派遣的劳动者可转入其他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否则将一律被视为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
  (三)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劳务派遣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等情况。
  2.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和规模情况,执行工作时间等国家劳动标准情况,依法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加班工资情况,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落实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通过虚假派遣、自我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等情况。
  3.其他与劳务派遣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是否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会权利,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派遣劳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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