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日常管理。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二)专业技术条件
拟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首次聘任应在正高级岗位任职8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首席科学家或学科带头人。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的现任在职导师。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的主研人员。
7.在社会科学研究、工农业生产、科技推广、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等第一线工作,有重大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现任国家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在全国同行中有话语权,是国内该学科领域带头人的专家学者。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等人员,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聘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聘任或从区外引进具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资格的人员,如所在事业单位未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可以超岗聘用。
三、申报审批
(一)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和符合任聘条件的拟聘人选上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