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以及非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富政通〔2009〕7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城乡建设的发展,一些地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和违反城镇规划非法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建房现象特别突出,导致土地市场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城镇规划无法有效执行等问题出现。为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合法性,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狠刹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设行为歪风,促进我县城市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查处整治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和非法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现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的主要范围和对象为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以及县城周边地区单位及个人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设等行为。
二、严禁非法买卖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经发现和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项目,不得擅自动工建设。所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依法接受国土、建设等部门的查处。正在建设的,立即停工;继续违法抢建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