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我县对县城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了复核,发现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未达到技术规范。为使我县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达到规范化,以利管理,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县城涝溪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的通知》(富政发[1999]74号)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现有的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调整。调整原则是:对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不作变动,仅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一级、二级、准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分调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第三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以涝溪山岩仔冲拦河坝为取水口。
一、一级保护区
自岩仔冲拦河坝水源地取水点起算,水域:岩仔冲拦河坝取水口上游约1000米处的樟木湾,至取水口下游的涝溪电站前池,整个河道(渠道)范围。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或至河岸的山脊线。
二、二级保护区
水域:从一级保护区岩仔冲拦河坝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樟木湾)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约2000米的六谷坪处;支流三江口至金竹冲;三江口至大木坪;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沿岸纵深至河岸的山脊线或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00米。
三、准保护区
水域:从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六谷坪),向上游延伸至大屋处,包括汇入的5条支流;整个河道范围。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准保护区水域长度;沿岸纵深至河岸的山脊线。
在涝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堆置、存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禁止游泳、捕捞、炸鱼;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