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期结案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延期结案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注销登记稽查案件审核工作由本级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协调督导。
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的无问题稽查案卷及虽有问题但只涉及行为罚款的案卷,应提交本级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方可结案。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对注销登记案件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取消相关税务资格认定,证件收缴;
2.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防伪税控纳税人要求其注销报税,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5.纳税人存货核实情况;
6.办结纳税申报事项;
7.是否存在未结案件;
8.是否存在偷逃骗税行为、违法违章行为;
9.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经营年限但纳税人实际没有达到规定经营年限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税人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10. 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出口应退未退税款、未收齐的出口退税单证和出口应税货物的未缴纳税款情况。
第七章 注销核准
第三十一条 通过注销审核无误,税务机关制作注销审核结论,在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核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如果审核过程中纳税人存在问题,应进行重新调查核实,或通知纳税人改正后,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注销检查案件核准结案后,由日常检查实施岗将税务稽查案件决定性文书、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采用POS机划款的可不用提供复印件)及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转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详细审核资料,确认无误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注销税务登记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再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注销管理-注销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核准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操作,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