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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7、企业之间或其关联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同一标的物,双方无交付与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本意见第14、15条的规定处理。
  五、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判断
  18、人民法院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包括:借据记载的借款数额包含利息的做法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的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19、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六、借贷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
  20、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据,而当事人坚持其抗辩主张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2、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发现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中止执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侦查与追赃结果。生效判决中包括不应当保护的非法高息的,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3、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对涉嫌非法集资部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最终认定的非法集资金额,应当根据《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等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时列入第三顺序清偿。
  七、附则
  24、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作出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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