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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3、本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4、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犯罪行为的,按照《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5、非金融企业开展的下列借贷行为有效:
  (1)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
  (2)为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
  (3)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
  6、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7、借贷合同虽然约定应当支付利息,但未约定利息标准或约定不明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仅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如约定的借款利息低于或等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根据出借人的主张,可按同期银行逾期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且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8、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
  9、借贷合同中约定分期还款,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是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按其还款意思认定;在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
  三、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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