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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非车财产险业务监管制度(修订版)》的通知(2011)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标的物在广东的大项目业务,应当在签定有关保险中介协议后5天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保险中介服务内容,并将服务协议作为报告附件。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标的物在广东的大项目业务,应评估项目保险条款费率方案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拟定的保险条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险费率不得低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考虑费用加成)。若拟定的项目保险条款费率与保险公司现行条款费率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不一致的项目内容,以及保险公司若按该保险方案报价,可能存在不执行报备保险条款而导致废标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上述书面说明交投保人签章确认,并报广东保监局,否则视为误导投保人。

第四章 业务监测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非车财产险重大案件清单。重大案件标准:(1)立案时间在本年度;(2)单次出险事故估损金额减去再保摊回赔款后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3)相关估损金额(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及再保摊回赔款)已列入当期利润表,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第十四条 广东保监局在每季度结束后20天内,向行业通报各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非车财产险业务修正综合成本率:

  修正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修正综合赔付)÷已赚保费

  其中:

  综合费用=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修正综合赔付=赔款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超额赔付支出

  超额赔付支出=(重大案件估损金额-重大案件件数×100万元)

  已赚保费=原保险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上述指标均以本年累计数据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非车财产险修正综合成本率超过100%的财产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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