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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广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保险经纪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2011)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需要解散的
  (1)有关法人机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破产裁定书等有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处罚决定书、破产裁定书等文件的复印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有关法人机构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情况报告;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第三章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

  第八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动退出市场:被所属保险公估公司撤销。
  (二)被动退出市场,包括以下类型:
  1、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2、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3、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组织清理下属退出市场的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条 广东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或依法对该分支机构、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
  (二)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三)拒不领取广东保监局印发与市场退出有关的文件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动退出市场:被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撤销
  1、所属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在撤销分支机构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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