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广东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分支机构限期改正,或依法对该分支机构、所属经纪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
(二)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三)拒不领取广东保监局印发与市场退出有关的文件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动退出市场:被所属保险经纪公司撤销
1、所属保险经纪公司在撤销分支机构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分支机构的报告(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后续服务说明);
(2)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的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许可证遗失的,为刊登在报纸上的遗失声明);
(4)刊登了撤销分支机构声明的报纸复印件。
2、广东保监局在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其对外网站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二)被动退出市场
1、所属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与所属保险经纪公司同时退出市场,参见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注销工作步骤。
2、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1)分支机构所属的保险经纪公司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或收到分支机构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情况报告(应当包含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原件。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对外网站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1)分支机构自收到撤回、撤销许可证的决定书或关于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把许可证原件交回广东保监局;
(2)广东保监局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对外网站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分支机构所属保险经纪公司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情况报告和许可证原件。
(2)广东保监局自收到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对外网站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会同法制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广东保险公估机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广东保监局批准,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下同)注册的中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由中国保监会决定,不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