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公司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2、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1)有关公司收到广东保监局下发的撤回、撤销有关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经纪业务进行结算,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或者结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公司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需要解散的
(1)有关公司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破产裁定书等有关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包含处罚决定书、破产裁定书等文件的复印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公司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有关公司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情况报告;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公司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第三章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
第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动退出市场:被所属保险经纪公司撤销。
(二)被动退出市场,包括以下类型:
1、所属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2、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3、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组织清理下属退出市场的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做好有关保单的后续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