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经纪公司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广东保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未经广东保监局许可,也未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自行解散的;
(二)在依法应当经广东保监局批准后才能解散的情形下,未经广东保监局批准,自行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下列情形,需要得到广东保监局批准才能解散:
1、公司之间合并与公司内部分立;
2、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的;
(五)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六)拒不领取广东保监局印发与市场退出有关的文件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广东保监局在办理保险经纪公司市场退出事宜时,要发函给税务、工商部门告知相关情况,并依法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广东保监局如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如发现公司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移送。
第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退出市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动退出市场: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1、有关公司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解散申请书;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保费、应付工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2、广东保监局在收到解散材料后,无论材料是否齐全,立即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检查重点放在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广东保监局自收齐有关公司上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的解散申请做出相应批复。如现场检查期间,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广东保监局将做出暂缓解散的批复。
4、有关公司收到同意批复文件后依法组织清算,并应当自收到该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5、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公司(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6、有关公司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二)被动退出市场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广东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1)有关公司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书后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经纪业务进行结算,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或者结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