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广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保险经纪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52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工作、明确市场退出有关要求及工作流程,根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分别修订了《广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保险经纪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2、广东保险经纪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3、广东保险公估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广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保监局批准,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下同)注册的中资保险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外资保险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由中国保监会决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动退出市场: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二)被动退出市场,包括以下类型: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广东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2、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出市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依法做好清算或保险代理业务结算工作。
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广东保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未向广东保监局提出申请,也未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自行解散的;
(二)在依法应当经广东保监局批准后才能解散的情形下,未经广东保监局批准,自行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应当经广东保监局批准才能解散:
1、公司之间的合并与公司内部分立;
2、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