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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
附件2:《××××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略)
附件3:《××××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略)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推动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代理关系,促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并将合同报我局备案。
第三条 保险代理合同文本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省级以上机构统一制定或认可。未经省级分公司同意,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修改合同文本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确代理业务险种、代理手续费结算标准、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参照手续费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通过专用账户收取代理手续费。
代理合同中应列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和结算保险代理手续费。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与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应要求对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网点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网点清单应包含兼业代理机构编码、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经营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应由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含地市级分支机构)统一签订。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保险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