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规范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2010)


  (二)加强信息交流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经济和信

  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

  交流信息。如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要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情况。如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行为的,要及时向各有关执法单位反映。

  3、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规范各自会员单位之间的保险代理业务往来,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行业间的日常联络和情况通报机制,对不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向各有关单位报告。

  (三)严肃查处案件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汽车流通企业及汽车维修企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适时联合各有关单位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要关注所辖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申领、使用、核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及依法纳税情况;严肃查处不开、少开或虚开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机构及人员。

  (四)建立协作机制

  1、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超范围经营或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可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办案;必要时依法移送公安及司法部门。

  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查办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案件的过程中,依法需要各有关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汽车流通协会、汽车维修协会,如发现汽车流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公安及司法部门介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