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各地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供热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市场准入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二是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结合项目特点,综合考虑供热能力、经营方案、质量和服务承诺、应急保障能力等各项因素,择优选择供热经营者。
三是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营权,同时将特许经营协议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是建立供热市场退出规则。明确规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应按照准入的程序和准入条件,择优选择经营者。
(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应成为供热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具体落实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条件和程序、特许经营经营项目评估评价、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对违规企业的披露、公众监督与参与、经营协议备案等规定,建立完善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经营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签订协议或协议不完善的,要及时补签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要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加强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的评估,评估结果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做为企业是否继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的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和服务监管是供热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标准,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监测评价的结果应与扶持政策和市场规模扩展挂钩;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严重不达标企业,地方政府要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实行临时接管或取消经营资格。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完善公众咨询、监督机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检查、监督、评价的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要创新监管制度,各可结合本地实施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不达标供热退费的落实。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派遗管理人员驻企监管,但监管人员不应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