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的,当赔款须支付至第一受益人时,由保单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出具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第一受益人同名银行账户;
(七)粤港、粤澳两地车被保险人为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被保险人在内地无同名银行账户的,由被保险人出具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八)保单被保险人录入有误的,在确认被保险人正确银行账户信息后,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至正确的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
(九)法院判决的案件,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统一支付至法院银行账户,再由法院对各受害人进行赔款分配的,适用《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十)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且在国内无同名银行账户的,由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十一)被保险人死亡且银行账户已注销的,由投保人(索赔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符合例外事项处理条件的赔案,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无同名银行账户,或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如约定第一受益人)的赔案。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赔款支付例外事项审批程序,确保例外事项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等作为赔案卷宗附件备查,并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例外事项原因。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以上条件,在2009年12月20日前对理赔系统增加例外事项原因选项设置(例外事项原因字段选项详见附表)。
各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今后的自律互查工作中,对例外事项尤其是例外事项中“其他”选项当作互查重点,发现存在被保险人有同名银行账户但仍以无同名账户为由进行例外支付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按照自律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我局。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深入推进制度落实
(一)明确理赔流程。一是保险公司应制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赔流程,加强对合作汽车修理企业的理赔业务指引,指导其根据制度要求进行业务流程改造。二是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过程中,应明确告知保险消费者理赔时须提交的资料及索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