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落实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保监发[2009]254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2009年11月1日起,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业全面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根据《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市场反馈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赔款例外事项适用范围

  除《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机动车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例外事项处理程序,将赔款全额转账支付至指定的第三方同名银行账户:

  (一)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队)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二)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的,由个体工商户单位出具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法定负责人个人同名银行账户;

  (三)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集团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四)集团企事业单位为下属分支机构统一招标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集团本级,被保险人要求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下属分支机构的,由被保险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其下属分支机构同名银行账户;

  (五)被保险人为法人单位下属内设部门(如××办公室、××车队)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上级法人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下一年度保单承保时,应严格按照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确保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