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74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附件二:《关于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附件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系统改造验收标准》
附件四:《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问答》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注:(1)2009年12月9日根据各处室修改意见作两点修改,分别为附件一的第十五条、附件四的第三条,修改处已作下划线标记。
(2)2009年12月15日根据各处室再次提出的修改意见作两点修改,分别为附件一的第二十二条、附件二的第一点第(一)项,修改处已作下划线标记。
附件一:
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不含加保批改)。保险机构开办的社会补充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 保单管理
第五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单证。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第七条 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使用代理销售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第三章 保费缴付
第八条 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在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支付全额现金保费后,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代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业务员、未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现金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