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非法保险(中介)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2009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保监局直接受理并组织查处的非法保险(中介)行政违法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采用书面形式向广东保监局实名举报反映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经广东保监局行政处理的人员。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经营保险业务的;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
(三)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四)未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五)未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六)假借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非法销售假保单或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的。
第五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非法保险(
中介)机构的名称、地点、违法行为方式、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信函举报。举报人可通过书面信函的方式将有关线索提供给广东保监局法制处信访科(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67号东宝大厦21楼;邮编:510600);
(二)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广东保监局法制处信访科提供线索。
第六条 举报人采用书面形式举报的,应当如实向广东保监局提供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