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例外事项原因请注明:1、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2、法院判决;3、共保业务;4、交强险垫/预付;5、车辆过户;6、其他。
附件二:
关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从2009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时,必须全额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以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准)账户。
一、时间要求
(一)10月20日前,各省级保险公司向我局报送关于保险赔款全额转账的内控办法和系统改造报告及验收申请。经系统改造后,各公司赔款支付系统及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上须显示保险赔款资金支付的被保险人账户名称及账号;
(二)自11月1日起,若发现仍然存在未按办法规定将保险赔款全额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的,我局将依法对省公司、省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及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验收要求
(一)公司应当根据赔款全额转账的相关风险点,对核赔制度和赔款支付程序进行修改,并制订相关的监控措施;
(二)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制度,简化赔款预付程序,并对保险消费者进行提示;
(三)公司应当根据赔款全额转账办法要求,对理赔、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四)系统改造要求。
1、录入赔案信息时,理赔系统应当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账户及账号信息。
2、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识别被保险人账户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不一致时应强制要求更改。
3、理赔系统应当能够自动将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生成在赔款计算书(赔款收据)上。如公司没有使用赔款收据,则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如公司同时使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则被保险人账户名、账户需自动生成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4、被保险人账户名、账号应当能够自动打印在赔款计算书及赔款收据上。
5、财务系统应当能够自动生成赔款支付电子台账。
6、理赔系统应当设置赔款支付例外按钮,用于处理将保险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例外事项。例外事项的处理权限为保险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的理赔部门。启动例外按钮后,系统允许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账户,同时系统自动提示“该赔款计算书需经理赔部门负责人核签,分管理赔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后生效”,并生成在赔款计算书上。财务系统在赔款支付电子台账中自动标识启动例外按钮支付的赔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