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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于定损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及理赔效率。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理赔网点设置,在统一理赔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对理赔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好客户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应提高赔案办理及赔款支付效率,增强理赔服务的主动性,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应当同时达到以下理赔服务标准:
  (一)结案周期(报案至赔款支付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5天;
  (二)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主动将定损金额告知被保险人;
  (三)自收齐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要对第三方以被保险人名义开具银行账户收取保险赔款的行为,在承保、理赔环节通过各种形式向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业务、财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每月20日前应将上月本公司全省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汇总上报广东保监局(格式详见附件二)。
  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是指赔款实际转账支付对象与被保险人名称不一致的赔款支付事项。
  第十五条 广东保监局将定期对各公司上报的例外事项进行核查,对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应报告未报告、报告不符合要求、以及报告有异常的,依照《保险法》关于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广东保监局将依据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自律协议,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会员公司互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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