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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执行,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一)强化后续检查落实。各公司要强化后续检查工作,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局将根据市场反映,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一是各公司要对本系统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我局。二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要在《办法》实施一个月后,组织当地会员公司开展互查,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办法》实施情况的互查工作。

  (二)及时反馈存在问题。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收集汇总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并积极向我局反馈。

  附件一: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附件二:关于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验收标准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一:
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款支付,遏制赔款支付环节潜在的骗赔等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或有关责任保险第三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前款所述保险赔款支付至责任保险第三者,是指保险公司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财产保险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不含深圳)承保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二章 赔款支付

  第六条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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