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等12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0〕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批准安徽华菱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489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0号),批准在我市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市中药研究院、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红宇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林同棪国际工程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肿瘤医院等12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博士后工作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要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博士后工作的要求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次获准设站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做好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帮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发展,为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三、各设站单位要根据原
人事部《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发〔1999〕127号)和原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6〕149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㈠做好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逐步建立完善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推进博士后工作规范化。
㈡按照申报设站时提出的研究项目,结合单位科研项目情况,抓紧与全国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尽早确定联合招收单位和博士后合作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