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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在《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
  5.在单位主管部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单位主管部门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审申请。
  6.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无力缴费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送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书面通知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
  (三)对无力缴费单位的认定,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二、《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关闭破产解体企业和无力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于2009年10月1日前,个人出资以单位名义按照渝府发〔2001〕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由其出具个人出资的相关凭证,经单位主管部门(市级以上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单位的,由单位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计算为按《暂行办法》二档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条规定的退休人员,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暂行办法》参保并缴费,逾期不再办理相关缴费年限认定和计算工作。
  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要求,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了医疗保险费。这些退休人员再按《暂行办法》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足的不足年限计算为按《暂行办法》二档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一次性补缴的年限超过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应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超过年限的补缴费用不再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3号)进行退还。
  四、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2010年1月1日后按《暂行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从缴费次月起划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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