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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44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群众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参保积极性较高。为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无力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单位,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的(以下简称“无力缴费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自愿按《暂行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参保人员不纳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5号)规定的享受补助和优惠的范围。
  (一)无力缴费单位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连续停产(歇业)12个月以上;
  2.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00%及以上;
  3.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二)具体办理程序:
  1.在各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
  2.无力缴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拟同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决议后,无力缴费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无主管部门的,向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央属、市属企业和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申报资料包括单位前十二个月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审核表及单位职工(代表)会议决议等。
  3.单位主管部门接收申报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无力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中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审核工作小组集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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