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摸清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和通信服务业的基本情况,制订详尽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此次审查的具体对象和内容。
(二)组织用人单位自查阶段(5月1日-5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相关用人单位,按照此次检查要求全面自查,并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等资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制定整改方案。
(三)书面审查阶段(5月20日-6月4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通信服务业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四)实地检查阶段(6月5日-6月30日)。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书面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五)总结分析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执法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总结报告。
五、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书面审查工作开展,同时直接审查各受检用人单位总部用工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查辖区内各受检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用工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及审查单位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责。书面审查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务求实效,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填报工作,确保填报的各项指标准确、真实,上报工作及时。
(二)依法检查,重在规范。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采取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方式予以宣传教育,要求整改或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建议书》;对违法行为较严重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予以立案,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或作出行政处理;对不按时参加书面审查和故意拖延、不按要求报送书面资料的用人单位,将列为本年度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重点监控单位,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三)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