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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紧急通知
(渝人社发〔201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近期,我市高温天气发生频率较高,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10〕2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意义,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抓紧抓细,务求实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作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有充足的休息。对不能保证职工在防暑降温条件下安全作业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中度高温(37℃到40℃,不含40℃)职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强度高温(40℃以上),用人单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后,不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时(不含37℃),应当停止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强度和中度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涉及从事高温作业的岗位实行特殊工作制的,要严格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从严审批。对已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职工因公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要简化程序、及时认定,确保职工工伤待遇支付。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对高温作业场所特别是建筑、加工制造、野外作业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对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高温作业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对整改的情况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与安监、卫生、建设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值班电话:63876776),不得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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