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案卷评查内容:
(一)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二)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案件定性、处置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八)办案文书书写是否规范、清楚;
(九)办案中形成的文书是否齐全;
(十)案卷的装订、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十一)其他与案卷有关的材料是否齐备。
第十条 评查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评查标准:
(一)优秀: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文书规范,相关材料齐全,书写清楚,案卷装订规范、管理好。
(二)良好: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法律文书比较规范,案卷装订规范、管理好。
(三)合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基本规范,案卷装订管理较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不适格;
2.程序不合法;
3.事实不清楚;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5.定性错误;
6.主要证据不全;
7.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
8.案卷材料不全或未成卷;
9.有明显的其他错误。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按下列步骤办理:
(一)备评案卷由案评组成员分别审阅;
(二)各成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分标准》(另行制定)提出评级意见;
(三)案评组集体讨论,确定评查等级;
(四)属于疑难案件的,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处理,按照监察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案评组组长应在1个月内,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评查工作总结以及评查意见书。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向参加案卷评查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达评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