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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提高办案质量,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案卷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结案后,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证据等档案资料所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开展评查工作。
  第四条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案卷评查小组”(简称“案评组”),具体负责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案评组成员由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组成。案评组成员不少于三人,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其中1人担任组长。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年度开展案卷评查的工作计划。案评组根据案卷评查工作的工作计划提出案卷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由案评组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卷中随机产生。情况特殊,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可由案评组指定报送备评。各区县(自治县)每次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数量不得少于三件。
  第八条 案评组对参加案卷评查的案卷实行全面查阅的方法。需要时,可责成提供案卷的单位写出有关书面说明,相关单位应予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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