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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7、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8、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房地产开发行业纳税人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下列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考查范围:
  1、餐饮、娱乐企业;
  2、建筑企业;
  3、以收购凭证入账为主的企业;
  4、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企业;
  5、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6、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7、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8、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9、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六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执行下表所列行业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12-15

建筑业

15-20

饮食业

12-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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