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